发布日: 9. 五月 2012 - 去抢沙发
新修订的刑诉法在总则里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有专家评价为修订刑诉法中最大的亮点。我赞同这样的评价。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针对谁呢?从字面上看,是针对所有人的,如果放在其他不特定的场合,这样理解是对的。但是,放在刑诉法里,主要是针对诉讼当事人的,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以,在刑诉法里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国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有必要在刑诉法里再作规定吗?有必要。宪法的规定需要在具体法律中得到体现和落实,所以有人把刑诉法称之为“活的宪法”。从国际上看,我国政府于… 阅读全文
发布日: 26. 四月 2012 - 去抢沙发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年新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换取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人们担心,这样一来,能否使花钱买罪合法化?刑事和解制度怎样防止发生用钱买罪的问题发生?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刑事和解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不需要法院判刑了。和解的后果是,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就是说,这种和解协议除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外,只是为法院从宽处罚提供了依据,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内作出从… 阅读全文
发布日: 28. 三月 2012 - 1条评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这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强制措施,在草案讨论中曾引起很大争论,有人认为是倒退,有人说可能导致刑讯逼供大量发生或者“黑监狱”合法化。这件事有那么严重吗?
我们先看看法律条文。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发布日: 29. 二月 2012 - 去抢沙发
年初,中国法学会在北京举办的第五届刑辩论坛塈2012刑事辩护高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作了《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讲座。胡云腾在讲座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面阐述了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背景、指导性案例出台过程、指导性案例的入选条件、指导性案例的推荐程序及效力等问题。现将此次讲座要点及体会概述如下。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长时期以来,司法公正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一些裁判不公的案件受到… 阅读全文
发布日: 15. 二月 2012 - 2 条评论
吴英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二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的吴英已是命悬一线。与药家鑫案件社会反响截然不同的是,大多数人觉得对吴英不应当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仔细斟酌赦免吴英死罪的利与弊。
先说赦免吴英死罪的弊。一是对遏制非法集资的犯罪势头不利。多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屡禁不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接连不断,造成的社会危害也特别严重,如果不严厉打击,只怕此种犯罪更加嚣张。二是导致量刑失去平衡。此前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罪行特别严重的,均已判处死刑,如果赦免吴英… 阅读全文
发布日: 21. 十二月 2011 - 去抢沙发
近日获悉我国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方面有所进展,如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斗争取得较好成绩、建立全国联网的DNA比对数据库,便于及时查明被拐卖的儿童等,感到十分欣慰。因为种种条件限制,惩治拐卖人口犯罪依然任重道远。
据统计,拐卖人口犯罪的数量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全国法院2008年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2009年审结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2010年1月到7月审结了1060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32.43%。审结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标志着打击力度加大,也说明案件数量在增多。自2009年4月公安部开展“打拐”专项行动两年以… 阅读全文
发布日: 23. 十一月 2011 - 去抢沙发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相比较,有一些近似之处,有的案件还真不大好区分,一旦判断失误,刑期就会差上好几年,需要下一番功夫仔细推敲。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发出,或由第三者转达。(2)从威胁的暴力实施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施威胁的暴力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 阅读全文
发布日: 16. 十一月 2011 - 1条评论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中唯一没有规定立案数额标准的犯罪,体现了对抢劫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思想。但是,毕竟不能把所有的抢劫行为都作犯罪追究,怎样在办案中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只能交给司法人员去处理。正确理解和掌握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成为司法人员和刑辩律师必须解决的课题。
有人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并无‘数额较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基于抢劫罪的严重性质和从严惩处抢劫罪的立法意图,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抢劫罪。这种理解有可能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囊括进来,造成罪罚失当… 阅读全文